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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计算加班工资
来源:上海百度推广|13818578692|服务上海地区企业推广和内容发布 点击:0 次 2011-12-06 
[导读]长期以来的日资企业劳动仲裁、诉讼中,加班费的计算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

 

如何正确计算加班工资
 
在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日资企业劳动仲裁、诉讼中,加班费的计算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
  一、明确加班工资相关词的概念
  对加班工资错误的计算主要表现在错误适用天数、工资基数、法定倍率、月计薪天数等方面。明确工资基数、倍率、计薪天数等相关词的概念,是正确计算加班工资的前提。
    (一)、加班。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包括日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类,中国《劳动法》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日平均工作不超过8小时,周平均工作不超过4440小时(40小时标准工资时间制企业),超过此范畴的继续工作就可认定为加班。
    (二)、工资基数。这里是指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数,一般多采用日工资基数和小时工资基数。中国法律并未对工资基数作明确定义,各地标准不一,归纳起来有两类:一类是适用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实际为标准工资。另一类是适用约定的工资基数,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计算工资的基础数,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九条、()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也有些地方以最低工资作为工资基数,最低工资作为工资基数,当其低于基本工资的,按基本工资算。确定工资基数,应该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和社会工资水平。
    (三)、倍率。法定倍率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加班可多获得的日或小时工资的报酬倍数。这种加倍给付工资的理由一方面是作为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补偿;另一方面,根据法律,劳动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是带薪的,休息日加班,理应在带薪之外支付报酬,所以,法律规定了不同加班情况下所对应的支付工资倍率,以此作为对劳动者加班的经济补偿。
   (四)、月计薪天数。相对概念,指每月计算薪酬的天数,按照2008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年计薪天数为360-104(休息日)=261天,月计薪天数=261÷12月=21.75天。
    (五)、法定节假日。法律特别规定的休息日,是指应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中国每年共有11天法定节假日。应注意区分法定节假日与普通休息日。
  
二、常见的加班工资计算问题
    (一)、错误适用工资基数,少发加班工资和补贴;
  一般情况下,工资基数是指日工资基数和小时工资基数。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法定标准或者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都是错误适用工资基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资基数除与月工资基数这个被除数有关外,也与月计薪天数这个除数有关。《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带薪休息,所以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应剔除国家规定的全年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有的用人单位在计算日工资时无视月计薪天数这个概念,经常用月平均天数这个概念,计算出来的日工资、小时工资额显然偏小,对劳动者少发加班工资和补贴。
    (二)、不区分法定节假日与普通休息日,将两者混同,在适用法定倍率上出错。
  2007年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再次修改,增加中秋、清明等传统佳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中中秋节放假1天,由于放假经常时逢周末休息日或者为了拉长假期便于外出旅游、探亲等原因,习惯上连着放假,这就容易使部分劳动者产生误会,认为周末休息日亦属于法定节假日,要求休息日加班获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或补贴,于法无据。
  以2009年中秋节为例:由于103(星期六)被国庆节假日所占,所以该休息日和中秋节假日调至105106,那么这2天里,5日为休息日,6日是中秋节放假,加班工资应分别计算。两者适用的倍率也不一样,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在相关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按照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的工资报酬;而像中秋节,则属于特殊休息日,即法定节假日,按照第3款规定,倘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所以上述105应按不低于加班者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工资报酬,6日应按不低于300%支付。
   (四)、认为补休或倒休就不存在给付加班工资问题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给加班者安排补休或倒休就不存在给付加班工资的问题,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中国劳动法规定,对于法定节假日外的休息日加班,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则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则不能只给劳动者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形式来冲抵,即只要法定节假日加班,就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工资基数300%的工资报酬。
    (五)、自愿加班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工资
  中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加班属自愿行为,且加班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加班工资,就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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